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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行文的判行权限
作者:佚名    范文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5-10-29
  (一)以董事长署名行文者,应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判行。
  
  (二)以总经理署名行文者,除总管理处各部室、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行文得由经理(主任)判行者外,应送各公司总经理室转呈总经理判行。
  
  (三)以事业部经理署名行文者、应送经理室转呈经理判行。
  
  (四)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行文者,应由部门主管判行。
  
  (五)以部门名义行文者,应由部门主管判行。
  
  (六)以公司名义盖用公司公章行文者,应由经理级人员判行。
  
  (七)因专案业务需要,如进出口、税务、关税、劳保、投标等使用公司名义,须盖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之业务专用章者,行文时应经各该业务部门主管于授权之范围内经核准后始得为之。
  
  (八)固定格式文书,应由署名的主管于原稿判行后,授权业务主办部门主管依式行文。
  
来源: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

范文录入:admin    责任编辑:admin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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